抚州市博物馆藏品寄存代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  阅读次数:

一、社会藏品寄存代管规定

为拓展藏品征集渠道,加强抚州市博物馆藏品建设,开发藏品资源,丰富馆藏,鼓励艺术品收藏机构和收藏家对艺术藏品的开发和利用,根据《抚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抚州市博物馆实施免费(或有偿)寄存代管藏品,建立藏品寄存代管的管理制度。

(一)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为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由艺术收藏机构或收藏家申请,经抚州市藏品征集鉴定评估专家组鉴定评估和抚州市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对藏品实施寄存代管。

(二)抚州市博物馆与藏品拥有者双方签订寄存代管协议书,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为鼓励寄存代管,抚州市博物馆向藏品寄存方颁发荣誉证书,不收取藏品代管费用,妥善保管,展出时设铭牌标注。

(四)寄存代管期间,藏品寄存方享有所有权,抚州市博物馆享有研究、出版、陈列展览、衍生品开发等使用权。藏品寄存方对寄存代管物的使用具有监督权、知情权和检查权。

(五)按照抚州市博物馆藏品管理规范,做好寄存代管物的保管工作,确保藏品安全。如因保管原因导致寄存代管物受损,其受损程度和价值由双方组织专家评估、确认。

(六)征得藏品寄存方同意,抚州市博物馆有权使用寄存代管物用于经营性出版、复制等活动。寄存代管物的其他版权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执行。

(七)凡由藏品收藏机构或收藏家委托抚州市博物馆保管存放的藏品,抚州市博物馆将根据藏品数量面积大小,收取保管费用,须清点核对封存,但不列入寄存代管藏品序列。

(八)寄存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回寄存藏品,逾期不取回的本馆将酌情收取额外保管费用。

二、临时寄存藏品的规定

(十一)外来展览作品或向外单位借用的展品,如因安全需要,经馆长同意,可临时寄存。寄存展品的时间原则上到展览结束撤展,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期寄存,须由馆长签署允许超期寄存文件,交至保管员处,保管员应在限期内通知寄存人提走寄存物品,并履行寄存物品提取手续。

(十二)外单位需要在本院库房寄存文物的,须经馆长批准,并根据藏品寄存代管制度,与本馆签署寄存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经费。

(十三)寄存入库时由寄存人填写《物品寄存凭单》,所寄存的物品独立包装加封加锁,保管员以独立的外包装为单位进行交接点数,不点收具体物品。交接寄存品时,由寄存方代表与保管部负责人及所寄存库房法的保管员同时在场,装箱后的钥匙由寄存人自行管理,封条上必须标注明确的签封时间和签封人姓名(必须是寄存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经手人确定封条完整无损后,清点数量,做好记录。该凭单一式三份,由馆长、保管部主任及双方经手人签字,总帐管理员、保管员及寄存方各执一份。

(十四)寄存品出库时,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员、寄存方签封人必须在场,按物品独立的外包装数量进行点交,不点交具体展品,双方经手人勘验封条与锁未经触动后,由馆长、保管部负责人及双方经手人在《物品寄存凭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成后,寄存方才可以提走寄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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