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6 来源:抚州市博物馆 阅读次数: 次
一、藏品征集政策
为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加强藏品的征集、保护和管理,服务陈列展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藏品征集范围
1.抚州地区各时期陶瓷制品。重点征集先秦时期的陶器和原始瓷精品,六朝时期青瓷精品,唐、宋、元、明、清时期各大窑口的瓷器精品。
2.历代大型石刻制品及碑、志,重点征集抚州地区石刻制品和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
3.历代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制品,重点征集能反映抚州地区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4.宋、元、明、清及近现代著名书画艺术家作品,抚州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
5.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6.古籍、碑帖等。
7.反映本地区民俗文化的文物资料。
8.反映本地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9. 抚州现当代名家名作艺术品。
三、藏品征集形式
1.对于所征集藏品,本馆采取无偿捐赠和有偿让售两种形式。对捐赠者将颁发捐赠证书、并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2.对于持有者有经济要求者,本馆将根据文物相应的市场价值协商购买。
四、藏品征集资金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市财政设立“抚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市博物馆征集文物藏品的经费。
2.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市财政、文旅、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藏品征集程序
1.为规范藏品征集程序,由抚州市文广新旅局、市博物馆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抚州市博物馆和江西省文物鉴定专家组组成藏品鉴定、评估组,对所征集藏品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
2.藏品征集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所征集的藏品应立即登记造册,由抚州市博物馆专人保管永久保存。